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签订保密协议是要给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的。那么,签保密协议公司不给保密费具体如何维权呢?保密费的标准及支付是怎样的呢?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甚至可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保密,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费用。公司如果不给保密费可以算做违反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公司按保密协议支付。
关于保密费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作统一、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此规定也各不相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没有对保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原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保密补偿费,保密补偿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领取保密补偿费,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此条规定也未对保密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保密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作出约定。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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