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是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控制的工具。银行面临的未来风险越大,资产增长越快,则银行所需的资本量就越多。我国对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最低实收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区域性商业银行最低实收资本为8亿元人民币;合作银行最低实收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等。金融管理部门通过规定和调节各种业务的资本比率,就可对其业务活动实施控制。那么商业银行资本的组成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实收资本,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资本公积,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殖部分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形式所增加的资本。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盈余公积,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是商业银行自我发展的一种积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金的50%)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润中尚未分配的部分,在其未分配前与实收资本和公积金具有同样的作用。
2、附属资本: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五年及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贷款呆帐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按规定以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偿可能发生的贷款呆帐随时的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是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用于核销商业银行的应收帐款损失。
投资风险准备金: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如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可实行差额提取。
五年及五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的一种,是由商业银行发行并还本付息的资本性债券,用来弥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不足。
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我国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扣除项目,形成资本净额:
在其它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呆帐损失尚未冲减的部分。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资本组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