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听证需要的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撤销商标注册等事项,当事人才能申请行政听证。
行政处罚法听证需要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区别:
1.申请时间和组织期限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许可法》第47条有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48条有规定“(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由此可知,两者在申请时间和组织时限方面规定不一样。
3.听证方式略有不同。《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规定“(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行政许可法》第48条有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