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我国大力实施计划生育,努力抑制人口的增长速度,使得人口增长速度缓慢下来。那么男职工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二)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三)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四)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一)领取条件: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休完产假(半年)后,申请时需正常缴费,若停保则不能申请。由参保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医保局办理。申请后一般一个月后财务科会将津贴划拨到单位,参保人可到单位领取津贴。如未到账,可到医保局查询具体原因。
1、参保单位介绍信;
2、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一)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二)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三)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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