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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2020-12-03 1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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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本身就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违约责任,但是民法总则并没有规定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是由其他法律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并没有直接规定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民法典生效后则由民法典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

  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法总则并没有直接规定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民法典生效后则由民法典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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