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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2019-05-2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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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大家也都知道,对于纠纷,除了私了就是要去法院了,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也是这样,那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应该如何认定?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以及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并非按照保险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而是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对“保险标的物”做出明确的界定。依据民法理论中对“标的”和“标的物”的概念理解,标的系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标的物则是指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使用了“标的”和“标的物”两个概念,由此可以推出“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属于保险标的不属于保险标的物,华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能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法律概念混乱。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华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应该如何认定等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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