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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

2021-12-1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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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分子只能够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公款,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等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

  当挪用公款案件需要以人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

  2、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3、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的证据。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1)行为人承认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

  (2)公款使用人承认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

  (3)知情人明确指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并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

  (4)没有行为人、公款使用人承认或者知情人明确指证的直接证据,但综合判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关人员证言等证据,可以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的。

  4、挪用公款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5、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挪用公款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并且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当挪用公款案件需要以事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发案单位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案件属本院立案管辖或者上级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

  3、有证明公款已被挪用的证据。具体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公款无正当理由被改变用途或用途不明;

  (2)存在被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

  (3)作案人员尚未确定。

  4、无正当理由被改变用途或用途不明的公款在数额、使用期限方面达到立案条件。

  5、有以事立案的必要性。应当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

  (2)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3)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三、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当挪用公款案件需要以人立案时,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犯罪事实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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