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就需要合伙人对其进行出资,普通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出资方式也相对比较宽松。那么,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方式有哪些呢?有什么法律规定呢?出资方式又有哪些具体要求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二款,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款,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其他出资方式,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特别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要求如下: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
(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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