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有服务的范围不同、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同以及合同性质不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属于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以及中介人不参与合同的签订。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有: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找法网提醒您,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居间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中介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
3.居间合同的中介人协助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自身并不参与。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