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专门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一个仲裁委员会有着其完整的组织结构,每个部门分工合作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成立筹备组;
2、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领取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4、由市人民政府发文组建仲裁委员会;
5、推荐仲裁员,办理经费、住所等相关手续;
6、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7、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培训拟聘仲裁员;
8、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登记许可证书;
9、公告。
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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