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的一切事项都需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生效施行。对比新旧法条,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条文12处。那么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相关规定:
(一)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到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同时可设副董事长1到2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至少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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