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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2018-07-3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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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成立之初,都是雄心壮志,想要大有所为,不过,现实往往是残酷的,每一年总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为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是怎样的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因分立而解散的;

  6、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此外,大家还需要知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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