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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

2019-01-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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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些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再经营了,又不想花钱记账报税的,那么就要及时办理注销掉。那么,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是怎样的?民办非企业登记,是如何?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又是怎样处理?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

  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注销时剩余财产分配

  二、民办非企业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

  1、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许可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2)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3)民政部门做出决定。

  4、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5、收费标准:

  6、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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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民办非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给谁?
法律分析:归投资人所有。 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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