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方式。那么,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有哪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决议哪个权利大?设立分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下列事项须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派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采纳以外的其他事项。
2、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类别股份、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发行本公司债券;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被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要以特别决议采纳的其他事项。
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然而,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标准;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查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或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和表决须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分公司设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规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说工商部门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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