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工资发少了,财务次月补发的经历,那么一次性补发工资个税税率是多少?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一次性补发工资个税税率
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2018年10月1日(含)至2018年12月31日(含)期间,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过渡期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一是减除费用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 国务院令 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1、先从法理角度来讲: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 101号)。
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从会计处理上来讲:
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3、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以上就是一次性补发工资个税税率是多少的介绍。对于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也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