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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是怎样的

2022-05-1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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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税率属于居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我国缴税纳税是公民的责任,不同的税目计算税率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是怎样的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是怎样的

  (一)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二)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是怎样的

  二、哪些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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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使用范围,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使用范围主要有哪些呢?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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