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而是属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包括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标的不同、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以及“介入”不同。
中介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的类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找法网提醒您,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中介合同无效条件是: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