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创新品种层出不穷,参与主体更加多元。特别是在相关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不良贷款支持证券、PPP 资产支持证券发展迅猛。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各有特点,那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说明。
1、ABS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再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的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等的情况,对于该公司拥有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而ABS不然,它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彻底地分割开了。
2、ABS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ABS的核心是设立和建立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交易结构保证破产格力的实现,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分隔开来;这一交易结构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最后,这一交易结构是原始权益人能租用“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
3、ABS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鉴于被资产证券化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了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收益和损失。可以从法律上确认以表外方式处理ABS交易的原则,这构成了ABS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ABS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ABS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第一,ABS运用成熟的交易架构和信用增及手段改善了证券发行条件。第二,ABS支出费用项目虽多,但各项费用占交易总额比率很低。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
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1、发起人。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
4、信用增级机构。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6、承销人。承销人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融资基本上只有投资者和创业者自己了解情况,如果融资金额不大、投资者不是话题人物/话题机构,创业企业将不会获得任何宣传先发优势。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