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通知的写作要求是什么

2020-03-31 16: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通知是最常用的一种公文,使用频率很高,运用范围广泛。常用的通知主要有:事项性通知、会议通知及任免通知和批转性通知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通知的写作要求。

  通知的写作通常包含标题、正文两部分。

  一、标题

  通知的标题有完全式和省略式两种

  (一) 完全式标题: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齐全的标题。

  (二) 省略式标题:根据需要省去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其中的一项

  或两项。省略式标题有如下三种情况:

  1、省略发文单位

  如果标题太长,可省略发文机关。如x x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县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这个标题省略了发文单位“x x省人民政府”。省略了发文机关的通知标题很常见。如果是两个单位以上联合发文的,一般不能省略,如《中共x x省委、 x x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试点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2、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

  如果通知发文范围很小,内容简单,甚至张贴都可以,这样的通知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有文种,即“通知”二字。例如在单位内部的会议通知、政治学习通知、简单的工作通知等。

  3、省略文种

  公文的标题一般是不能省略文种的。转发性通知,有时由于被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中已有“通知”二字,或者被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比较长,这时,通知的标题一般可省略文种,省去“通知”二字。如《x x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碰到这种情况,如果不省略文种,就会出现“……的通知的通知”的现象,标题就显得很长,读起来也拗口。有时,也会因层层转发而出现长标题的情况,如:《x x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x x市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家外事办关于认真做好外事接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这个标题四个层次,用了三个“关于转发”,三个“的通知”,不顺口。对这个长标题,应改为《x x县政府转发国家外事办关于认真做好外事接待工作的通知》。

  二、正文

  通知的正文包括原由、事项、要求三部分。主体在事项部分。下面分别介绍几种通知正文的写法。

  (一)“事项性通知”的写法

  1、开头部分:一般是通知的原由和目的,说明为什么要发此通知,目的是什么。

  2、主体部分:即事项部分,把通知的具体内容一项一项列出来,把布置的工作或需要周知的事项,阐述清楚,讲清目的、要求、措施、办法等。这类通知多数用于布置工作,因此有人称之为“工作通知”。

  3、结尾部分: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如“请遵照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等,也有的通知结尾没有习惯用语。

  写事项性通知,要开门见山,不要转弯抹角。在叙述通知时,要突出重点,把主要的、重要的写在前面。根据需要,主要的内容可详写,讲清道理,讲明措施,次要的内容,尽量简略,扼要交代即可。

  (二)“会议通知”及“任免通知”的写法

  这两种通知的内容没有事项性通知、转发性通知那么复杂,比较单一,篇幅简短,知照性强。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需带材料、文件等。会议通知的格式比较固定,只要把以上内容写清楚就可以。

  任免通知的写作比会议通知更为简单,一般有固定格式,按任免决定写上即可。

  (三)“转发性通知”的写法

  可以把批转通知称为“批语”,把被发布、批转的文件看作是通知的主体内容。批语表明发文机关的态度,提出贯彻执行的要求,一般起提示、按语的作用。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由于通知的功能多,种类多,写法彼此有较大的区别,若以上内容无法解决您的困惑,欢迎咨询本网站在线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被迫离职通知书怎么写,有什么要求吗
被迫离职书内容要有具体时间、离职原因等,必须确保送达才合法。 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并按照劳动相关法律,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按照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特此通知。 辞职公司前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所欠工资应该补发。如不发放,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