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诉讼费是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只有满足一定情况时,才可以退还诉讼费。那么,退还诉讼费的最新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如何申请退还呢?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人在退诉讼费的时候,需要携带法院开具的财政票据,并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证件即可。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各法院会有所区别,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手续如下:
1、办理退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含《非税收入(电子)票据—POS》,以下简称POS机票据)“缴款人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
(4)《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
2、程序:
诉讼费退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向做出该法律文书的法院申请诉讼费退费。
退费申请业务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院的退费窗口受理和初核,经审判人员复核无误后,交法院财务部门核对并办理诉讼费退付。
以下案件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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