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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2021-01-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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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国家机关的行政人员及其机关等都是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否则监察机关可以进行处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二、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过现在行政监察法已经废除。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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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行政监察机关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br/>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br/>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br/>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br/> 4、其他职能。<br/> 法律依据:<br/>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br/>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br/>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br/>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br/>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br/>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br/>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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