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案件中,一切实施的标准都要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那么关于管辖权问题,也就是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呢?在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按照现行现行相关规定,当事人并不能仅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
1、从管辖理论讲,过度强调管辖权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其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司法保护假定”,即假定管辖错误必将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如此逻辑,有损一国统一司法体系,更与再审制度的宗旨相悖。
2、从司法环境讲,在当前司法公开、公正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司法的地方保护色彩已经逐步弱化,无需过度强调管辖权的重要性。
3、从司法效率讲,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拖延诉讼的“利器”,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只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况且如此,如果全面放开再审门槛,对司法效率的破坏更是无法预估。
4、从制度价值讲,如案件实体错误,当事人可通过实体判决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权利救济;如未造成实体错误,则证明管辖权问题并未影响当事人权益,更无变更管辖权之必要。因此,当事人权益可通过实体判决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无独立设置管辖权再审制度的必要。
1、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价值。
2、对管辖权设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是司法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
3、相较于管辖权裁定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基于错误管辖作出的错误实体判决,更浪费司法资源,并对公众司法情感造成更大的伤害。
4、虽然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该问题并非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引起的,其本质原因是我国管辖权及配套制度立法过于原则及粗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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