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的程序有,中级法院对自己判决的死缓案件,主动报请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复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裁定予以核准,发回重审,提审后改判等。
死缓复核的程序:
1.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应当分别情况,对案件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
(2)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改判。
死刑复核要两个月以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而通常,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数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找法网提醒您,判死缓不是不用死了。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因此被死缓的犯罪分子只有在不故意犯罪的情形才能不用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