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在一些支票上都是可以进行背书行为进行转让的。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这就是一种权利的转让,如果没有转让,就算拿到票据也不会产生效力的。那么什么是票据背书人?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如:支票就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因此票据背书人就是收到票据的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独立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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