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代书人可以充当见证人,但除了这一个见证人以外,还需要有一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要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代书人的要求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了解遗嘱内容、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等。
遗嘱代书人可以充当见证人,但见证人要至少有2个,其中1个可以是代书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
遗嘱代书人应当符合以下的几个要求:
1.代书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代书人。
2.代书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
3.代书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4.代书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与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法做到客观公证,也不能排除篡改遗嘱的可能性,其不得担任代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代书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代书人过错造成遗嘱无效的,要承担一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