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是要进行缴纳罚款的,罚款在决定书中是有具体载明的。那么,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有哪些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缴纳罚款呢?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关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适用当场收缴罚款。
②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情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其他案件均应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款,该期限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
2.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1)第46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47条、第47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第47条 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第48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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