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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

2021-09-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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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犯罪者都想要取保候审或者社区矫正,但是社区矫正也有适用条件,那么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

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


二、社区矫正如何申请外出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社区矫正人员怎么变更居住城市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要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有哪些主要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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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哪些义务?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二)及时报到,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三)遵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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