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判决社区矫正,还要参考社区的意见,最后根据评估结果还能够确定是否符合,那么社区矫正意见谁提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社区矫正意见谁提供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由法院交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处理,具体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社区矫正意见谁提供的相关知识,社区矫正意见要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