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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2019-05-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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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每一个商品都有属于他的标志,比如一件衣服肯定是有标签的,就说这个件衣服已经有了归属权,如果他人随意模仿做出商业活动行为,肯定就会承担其责任,那么在物权法中,关于东产物,其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如何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1、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2、拟制交付(也称观念交付或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3、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4、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三、动产物权的保护

  1、保护途径。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四种物权受到侵害的解决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请求确认权。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3、请求返还权。第三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动产一方返还原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4、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权、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当有妨害物权行为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情形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5、请求恢复权。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造成动产毁损的责任方,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一请求权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也可以通过仲裁部门或法院主张。

  6、请求承担民事责任权。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责任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责任承担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前述六种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对侵害物权的责任方,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所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以及动产物权的保护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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