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是哪些呢?其特征是什么呢?你可知道呢?若是不知道的话,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哦。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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