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获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一般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之后,劳动者在失业之前缴纳满一年的失业保险。那么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是什么?停止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第1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解读:在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解读:满足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单位单方解除;第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其他非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第二项,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的新合同标准维持或高于原合同标准,劳动者主动不续签,没有失业金。只有单位不与其续签,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标准降低其不续签时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积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最长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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