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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中哪些只能以法律形式来规定

2018-10-26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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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立法权是治理体系中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基础,高质量的立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新立法法是法治中国升级版的基石。那么,立法法中哪些只能以法律形式来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立法法中哪些只能以法律形式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立法法中哪些只能以法律形式来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吗

  《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三、立法法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

  2、由于宪法地位的特殊性,它不可能对所有法律做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只能对最原则、最基础的一些内容进行规定。

  3、我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立法法的出台一举扭转了“法出多门”“法繁扰民”的困境,实现了中国立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立法法中哪些只能以法律形式来规定,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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