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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确凿的标准

2021-08-25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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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是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不可能了解科学实验深入的步骤,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一般不作审判。那么行政诉讼证据确凿的标准是什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证据确凿的标准

  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用证据去“追溯”、“再现”。这种回溯性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而非事物的规律性的证明,故其有以下两个特点:

  1、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证明,法官只能运用证据,以推论的方式对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加以“追溯”或“再现”,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故难以达成绝对性的认识;

  2、对案件事实的结论也不能通过科学实验来检验,其结论是否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不作出裁判。因此,有时候,法官是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一种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确凿的标准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理解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和整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确凿的标准的法律知识,实际上,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过去发生的事件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故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若您还有哪些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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