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那么行政赔偿类行政诉讼案由的确定方法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行政赔偿类案由分为两种情况: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1、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2、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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