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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

2020-06-08 1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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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与没收财产是有区别的,很多人容易混淆这两种处罚方式,这两种处罚方式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附加刑种类。那么,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没收财产和罚金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1、没收财产和罚金执行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在具体执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因为是合并执行的,本来就没有前后区分的必要。

  2、对于罚金,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并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但由于发生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缴纳,人民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其困难的大小裁定减少或免除原判决的罚金。行政机关对罪犯就同一事实已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3、判处没收财产的,不得没收发球罪犯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罪犯的正当债务,需从没收财产中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财产中有罪犯侵吞、霸占、抢劫他人的财产,经被害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如果发现罪犯需用没收的财产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应当允许其先支付或扣除赔偿金后,再予执行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罚金与没收财产有何联系和区别”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罚金与没收财产在适用对象、内容以及执行上都是有所区别的。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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