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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2020-06-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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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是我国此前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首次将该制度引入,从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给社会带来损害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大家知道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个人是否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蓝某明等8人从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进行销售,这些病死猪肉经过几个环节的转卖,最终经由早餐店、快餐店等销售给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案涉猪肉经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蓝某明等8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并承担对扣缴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同时要求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某明等八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该院在庭审后向斗门区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由于案涉的猪肉经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属于消费公益诉讼,只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达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才是消费公益诉讼,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本文认为,只要是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都达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本案中没有消费者公益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因此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我国法律未规定消费者个人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本文认为,法律应当支持消费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但是应当审查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道德观以及当时的社会舆论等多方信息,决定个人是否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等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从我国相关规定来看,检察院公益诉讼一般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范围。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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