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符合一定情形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变更是很重要的,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如果实践中遇到变更或者解除的情形要学会应对。那么,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定义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照法律、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分为财产险内容变更和人身险内容变更。
财产险内容变更:
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
人身险内容合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通讯地址/住所变更、姓名、文字变更、证件类别及号码变更、性别错误更正、出生日期错误更正、更换投保人、受益人变更、增加附加险、附加险续保、投保要约的确认、保险合同补/换发、解除合同、保险关系转移、保单借款、续期交费通知、保费抵交、保费自动垫交、交费方式变更、授权账号变更或撤销、减保、保额增加权益、减额交清、可转换权益、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利差返还、红利给付、生存金领取通知、年金领取方式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变更、犹豫期撤单等。因此又称合同的保全服务。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合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1、投保人解除
我国《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不是任意的,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允许才能解除合同。
同时《保险法》第50条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
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不一样的概念,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开来。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