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辞退,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有规定,那么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下限?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职经济补偿金有上限的,最高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自愿离职的,如果遵守了竞业限制的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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