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后,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处理不好,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当然,产生了纠纷不要慌,需要找办法解决。那么,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则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12年1月16日,康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银行按约定向康某发放了借款。
2015年12月23日,康某、肖某、朱某为某银行出具担保书,约定截至当日康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合计25906.93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肖某、朱某为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
借款后,康某偿还借款本金14818.86元、利息5483.63元。截至2016年12月8日,康某尚欠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4080.63元,合计29261.77元。
法院判决:
肖某、朱某对康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解析:
本案,某银行与康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康某、肖某、朱某为某银行出具的担保书中约定,截至2015年12月23日康某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15181.14元、利息10725.79元,合计25906.93元,肖某、朱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肖某、朱某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故银行要求肖某、朱某在以上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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