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程序,是属于非诉程序中的一种,首先是需要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然后法院在根据要求发布公告。那么,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在哪里发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同步免费刊载。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1日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除权判决:申请除权判决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将导致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权并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章难点在于准确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以及除权判决程序的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仅作形式审查,当权利申报成立时,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另行提起票据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除权判决程序,申请人申请除权判决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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