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土地建设的项目的不断增加,现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征地的情况,在征地时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需要给予相应的征地补偿的,征地单位也会将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那么不服征地补偿标准如何申请行政裁决?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不服征地补偿标准的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和申请书去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需注意在申请人已与征地实施机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了补偿安置费用,再提出裁决申请,不属于协调、裁决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1、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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