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这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那么有限合伙基金可以增设后续募集期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则上封闭运作,不得增设后续募集期。
基金约定了后续12个月的后续募集期,并参照备案须知,约定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备案须知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后续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1、避免双重征税;
2、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实物分配;
3、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基金的利润,而且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待遇而非普通所得税待遇;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时间有限,一般事先约定;
6、有限合伙人仅就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7、具有操作灵活性和商业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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