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密切,现代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也使得跨国结婚的现象越来愈频繁,但是结婚不仅仅是爱情的结晶,它往往也存在男女双方的财产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
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结婚证原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
(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均需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一)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应根据1 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
(二)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三)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四)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结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五)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出声明书,声明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加以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实。
(六)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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