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

2020-07-28 17: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每个国家都有其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系,我国与国外的行政监督体系在大体结构上相同,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是在具体的制度以及效力上还是有不同的,那么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

  1、人大监督与议会监督的比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行政的监督权。

  西方国家议会能采取实在的措施行使监督职权,采取建议、质询、调查、不信任表决、倒阁、弹劾、审查法案等方法对政府的人事、重大决策和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防止和补救公民权益被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所侵害,在议会中专门设立了行政监察专员。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

  2、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的比较。

  我国的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

  西方国家实行监察权独立,即监察机关权力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直接对最高行政首长或议会负责。

  3、新闻舆论监督的比较。

  虽然新闻监督本身并不具有制裁力,但却具有动员群众的实际能力。舆论监督对政府和行政官员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和保持官员的廉洁。就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舆论监督也发挥了不小的实际效力,但是由于舆论宣传制度上的制约,新闻自由的效力尚未得以充分发挥。

  在西方各国,新闻媒介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工具。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报道、评论和调查。西方许多政治学家认为,舆论自由的存在和舆论工具的多样化将会增加对自由的捍卫,公共讨论本身就是对政府专横地使用权力的最好制约。在西方国家中,舆论监督对政府官员起着很大的制约作用,因此西方许多学者把舆论监督与立法、执法、司法等并列,认为是现代社会的四大支柱。

  法律规定:

  《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的有何不同的内容,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和西方各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大致相同,但由于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运作,监督主体实际发挥的作用大相径庭。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