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纠纷中需要承担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不是谁都有资格作为原告的,法律是有严格的要求的。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的主体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为患者、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
2、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特殊情形下可为原告;
3、非婚生子女可以成为原告;
4、“分娩损害”、“错误出生”的原告是存活患儿或死亡患儿的父母;
5、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原告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机构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患方对其与医院是否存在诊疗关系、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需要举证证明。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以下特点:一是矛盾大、调解难,医患双方对立情绪比较严重;二是专业性强、举证难,患方大多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诉讼程序;三是诉求高、处理难,社会各界广泛将患者列为弱势群体,患者对诉讼的期望值高;四是鉴定多、程序难,需要经过专业鉴定,程序复杂,耗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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