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案件执行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因为有的人对于执行案件会有不同的想法,或者是对于相关的审判的结果不满意,都可以进行执行异议的申请。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执行异议期限可以延长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及《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均为15日,且没有延长审限的规定。上述《解释》第9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可以延长审限,由此可知执行异议案件不可以延长审限。 但假如你所说的“执行异议案子”指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子的话,那么则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延长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受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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