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有仍在执行过程中、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等。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1.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
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
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