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这个概念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因为它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有些情况我们是需要对动产进行抵押登记的,那么,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一)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一)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
(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禁止抵押的财产
在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之前我们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这样动产抵押流程会更加顺利。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这个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大家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