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人能还款,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权,那么,抵押权可以是动产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抵押权可以是动产吗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抵押权可以是动产。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
简单来说,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的,因为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一旦办理了抵押登记,公示方式就为登记,在物权法原理上,登记的公信力要大于交付的公信力,因此,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效力随之产生。
(一)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
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人具有处分权。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
(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禁止抵押的财产。
综上,抵押物可以是动产,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民法典》第399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可以是动产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