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在中小学校园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因此我们需要对校园欺凌的内涵进行了解和防范,那校园欺凌包含哪些行为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一)校园欺凌行为有以下类型: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12、网上欺凌,即在网志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校园欺凌可能触犯的法律有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若是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则会触犯刑法。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校园欺凌包含哪些行为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校园欺凌主要包括言语欺凌、肢体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